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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增罰同車乘客 累犯判刑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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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樓主 倒序閱讀 使用道具 0車 發表于: 20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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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4/02 05:09 記者: 黃如萍卅台北報導 _dJ{j   
酒後駕車肇事死亡創歷史新高,導致每年七百多個家庭破碎。 t6A:Z mG_  
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決定聯手推動修法,將酒駕呼氣酒精濃度從每公升○.二五毫克降至○.一五毫克; kr9g K~  
並增訂處罰同車乘客六千到一萬八千元不等,酒駕累犯不得易科罰金,一律判處拘役或徒刑。 Myq5b`z  
r@o6voX  
內政部今天邀集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縣市及桃園縣警察局、 Q26qNn bK  
計程車隊、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工會、觀光旅館及視聽等相關公會、立委及學者專家討論防制酒後駕車肇事具體 A?oXqb  
對策及修法。 ;9}pOzF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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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死亡人數創歷史新高 fI7j):h;  
80$fG8  
今年一月交通大執法以來,前兩個月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減少一五%,但酒駕肇事死亡人數 ,= &B28Qe)  
高達一一七人,高居交通事故肇因首位(廿五%),並創歷史新高。 {q3H5cs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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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鄰近的日本在二○○二年六月將酒駕標準從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二五毫克降至○.一五毫克,酒駕 n6(.{M;  
違規及肇事都減少四成,交通部及內政部決定援用日本的酒駕取締標準。 )*5G">))p  
j2P n<0U  
同時參考日本今年三月二日內閣會議通過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國內亦增訂酒駕同車乘客 {gKN d*[*  
罰鍰六千元至一萬八千元,只有計程車及大客車乘客、無行為能力、未滿十八歲及吐氣酒精濃度  YOAn4]j  
每公升超過○.五五毫克(已經太醉,無力制止酒駕行為人)等五種乘客不罰。 ^MmC$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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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出,去年二月五日起行政罰法施行「一罪不兩罰」後,造成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爆 z\/53Sy<  
增三成,且當事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以上、達強制移送刑法處置者中, G5tday~3  
高達九九.九八%獲不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顯示刑法無法嚇阻酒駕,並形成「喝酒越多、處罰越輕」的不合理情形。 ^I]{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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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繳清罰鍰後才能領車 jLcHY-P0V  
M@p"y q  
交通部及內政部因此決定修法,重點之一是,酒駕及飆車等違反公共安全等交通違規行為,排除適用 3hq1yyec  
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一罪不二罰」,酒駕車除當場扣留,車主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車,超過 &HM-g7|C0E  
每公升○.五五毫克者同時移送法辦,又恢復以前處罰方式。 gUB{B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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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同時對酒測超過○.五五毫克者的最高罰鍰從九萬元提高至十五萬元,並加重處罰累犯者 (OQ?<'Qa  
(含緩起訴案件),判處拘役或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gsO&g"8  
S=gW(c2'  
警察執行酒測勤務常發生拒停車接受稽查逃逸情形,此次修法決定停車但拒絕受檢、拒絕停車受檢 N_C_O$j  
分別處罰,前者維持現狀罰九百至一千八百元,後者一律處六萬元罰款。 J"[3~&em  
QJ];L7Hbo  
推動餐飲業代客叫車開車 Xa`(;CLW?  
p[YWSjf  
為確保飲酒者不會駕車危害自己及公共安全,交通部及內政部將請經濟部推動餐飲及販賣酒類相關業者, L? ;/cO^  
提供「代客叫計程車」或「代客開車」等服務措施,強制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酒後不開車」警語,及 X Usy.l/  
設置提供「代客叫計程車」服務相關標示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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