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自身的保障)
@](\cT64i3 jo8;S?+<|? 一、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aF\?X&| *!y.!v*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L9A6%gr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z3[0BWXs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pD']=d}t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JcQp=g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q#RVi8('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kE".v|@ 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N+?kFob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LTY@}o]\U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P,O9On 請警方提起公訴 ....
/s=TLPm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
2&]UFg:8Q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y.nr|CX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e9q/[xMi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Z# 8dGe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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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t3Q;1#Zf J*,Ed51&7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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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2{XQDOyA
fPK|Nw]b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5[X^1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sJ{27b_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y"$|?187x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U G^6I5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biKpV?Dp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z6'zNM7M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3f8%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被當小偷盤查,不但丟失面
M9bb,`X>Q Y&'2/zI6~ 子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Y #?@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Gtg;6&2 「懲罰性」的賠償。
dBobVT'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5zfaqt`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4eSB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AO8`ItNZdT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g w}t.3}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
_,;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s1mm c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m./lrz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JPl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m+s5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p# O%<S@?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G~u94rw|: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6D3fkvcZ T4o}5sq}S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mcp}F|ws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8WfF: R; yi
r#G""7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xu`NE8;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l3b$b%0' 譽損害賠償。
P_,f )=[K$>0k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U iwr{Q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V-O 49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p(5$AR7 9kH~+ ps: 請用力的傳,
F2AM/m^!q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slDxsb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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