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自身的保障)
1lq(PGX)
I*LknU@ 一、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y1yM #6ri-n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xBc0gr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S?RN?1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x;5{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j*F`"df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x8Retuv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wb'QzF: 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1c<=A!"{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C_'p {G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GytXFL3`: 請警方提起公訴 ....
Q2zjZC*'%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
1QmH{jM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CS@g.H=_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JHZ6uZ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nBHnkbKoy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C?i >.t yU8{i&w4 Qu}W/j|3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8Qro8 9*E7}b,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Ch#-CUE/ TYlbU<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63.wL0~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V^@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b<6y/"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j:}D Bk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quvanxV-L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dgDy5{_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xil[#W]7Ge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被當小偷盤查,不但丟失面
>XOiu#kC }gkM^*$:% 子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kNT}dv]<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Kf_z5tm: 「懲罰性」的賠償。
,-+"^>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fx8muz:y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cEe?*\G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M7>(hVEAW'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_r EAEo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SA'F,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SD\Q!fA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NNG}M(/V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H0a/(4/xg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2}O-e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uhV0J97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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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kC$&:\Rh "0jJh^vk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5)zn :$cz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U},=LsDsW4 *jzLFuWIG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9D~7UR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CTZ 譽損害賠償。
,7|;k2 Cd#E"dY6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QE<zt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m.%`4L^`T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E\)eu1Hw4B s<T?pH ps: 請用力的傳,
WXUkuO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_Sj}~H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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