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自身的保障)
s F-{( 742sqHx 一、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mXAGa8##j Zfwhg4G~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ygI81\D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I'sq0^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 &UezDTS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ui>0?O*G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i!3Fr"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jph"a C 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322)r$!"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H8lh.K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 S/{
.& 請警方提起公訴 ....
{.r
jp`39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
p?Rq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E0lro+'lS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e/J|wM9Ak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7l'3z8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AKeI2 ? 3'O F-&=N {+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JVWn>s )^q7s&p/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tpQ?E<O ^v+3qm@,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M0$wTmXM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R{3vPG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t%+Z"j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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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N |nZf5{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Y| %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zhW.0:9
CR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被當小偷盤查,不但丟失面
>?yxig:_ XeRbn 子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5uxB)Dx)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d|Q_Z@;JF 「懲罰性」的賠償。
`fm^#Nw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s7.H/J/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W:V:Ej7 h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 MI"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lf?dTPrD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_uXQ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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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e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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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c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G:k]tZ*`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tqeu%IM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Q#a<T4l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sz`p?EC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1/K$A)^{ B<}0r4T}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njoU0f1`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h'D-e5i =!pfgE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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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9f+S-! 譽損害賠償。
7 g2@RKo &Fxw19[G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qwz_.=5E6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CG -^}xE: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Z[&7NJo(
eC71;" ps: 請用力的傳,
?cF-w!>o8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q_sQC5:s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5_[m@Vr .^Z^L F ,2I8,MOg +/L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