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自身的保障)
DJYXC,r OZ!$%.?l 一、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_SIs19"lR &O6;nJEI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SC-vc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52MCU l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y\:J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Xh0wWU*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4<> G]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l|vWeBs 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xMSNrOc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ayH%
qp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vLnq%@x 請警方提起公訴 ....
Sv7>IVC?@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
5W[3_P+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Y7*(_P3/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_W@,@hOH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L4YVH2`0)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9RG\UbX)^| IF&g.R B>~k).M&,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Bii6Z@kS cT/3yf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A#5v\{.;~ i Td-n9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fxWz%t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WwW"fkv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4+r*YvcM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q,)fBZq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D~Z=0yD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Gu2_dT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u[ U_g*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被當小偷盤查,不但丟失面
*]5z^>
q;7 h9)RJSF4 子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7k `_#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5lO^;.cS, 「懲罰性」的賠償。
QeL{Wa-2F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ovz#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85}
ii{S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z`OkHX*+2|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l]$40 j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Mm.Ql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AVv#\JrRW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Jh?z=JY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a1|c2kT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6b<+8w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jN6b*-2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 #`j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0"x|$f~ {5-zyE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Qci$YTwl>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9 mPIykAj8 P"F{=\V1`<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ru{f]|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F. pZ 譽損害賠償。
C),7- ? *Hs*,}MS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xo Gb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0pN{y}x,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u)rB<#BR l}}UFEA^ ps: 請用力的傳,
<m-.aK{9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J`oTes,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mlSW"Wm y3IWfiz>/d |J3NR`-R KcXpH]>!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