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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防止背叛的緊箛咒? k<qQ+\X
文 劉鳳珍 攝影 黃大川 ^=ikxZyO
2002年11月 CHEERS雜誌 >XF@=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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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前先回想一下,你有沒有簽過「競業禁止」條款? I2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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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企業以此來約束員工離職後的行為,除不得洩漏公司機密外,更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O6pjuh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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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有理,但對員工來說公平嗎?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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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霸電子因旗下3名高階主管自前年10月至今年5月間分別離職,跳槽至競爭對手鴻海精密,便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為由,向3人求償合計1,300萬元,並認為鴻海惡意挖角,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結果卻在上個月被判敗訴。 j\a?n4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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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有二,因為當時簽的合約僅限於雇傭關係期內,其次雖有「但書」規定在某些狀況下,即使僱傭關係結束,員工仍受大霸拘束,不過這些「但書」使勞工處於不利地位,應屬無效。更重要的是,大霸也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這三人將情報與機密送往鴻海,損害原公司權益,於是判其敗訴。 V)]&U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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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競業禁止條款要如何才能兼顧員工權益與企業需求?勞委會根據過去判決,歸納出5個方向: \|(;q+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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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行業是否有必要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xv2;h4{<
2.員工掌握公司機密資料的情形,需看不同職位高低。 YGHWO#!Gp
3.限制的競業範圍與時間,是否合理。 E,r PM
4.禁止期間,雇主有無提供帶償措施?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