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3@/I
競業禁止條款,防止背叛的緊箛咒? yoe}$f4
文 劉鳳珍 攝影 黃大川 A1Y7;-D
2002年11月 CHEERS雜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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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前先回想一下,你有沒有簽過「競業禁止」條款? ~:Uw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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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企業以此來約束員工離職後的行為,除不得洩漏公司機密外,更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sVvW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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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有理,但對員工來說公平嗎? AF\T\mtv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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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霸電子因旗下3名高階主管自前年10月至今年5月間分別離職,跳槽至競爭對手鴻海精密,便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為由,向3人求償合計1,300萬元,並認為鴻海惡意挖角,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結果卻在上個月被判敗訴。 ^W83B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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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有二,因為當時簽的合約僅限於雇傭關係期內,其次雖有「但書」規定在某些狀況下,即使僱傭關係結束,員工仍受大霸拘束,不過這些「但書」使勞工處於不利地位,應屬無效。更重要的是,大霸也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這三人將情報與機密送往鴻海,損害原公司權益,於是判其敗訴。 ~o3Hdd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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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競業禁止條款要如何才能兼顧員工權益與企業需求?勞委會根據過去判決,歸納出5個方向: D.!~d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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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行業是否有必要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jPvDFT^d/
2.員工掌握公司機密資料的情形,需看不同職位高低。 *TW=/+j
3.限制的競業範圍與時間,是否合理。 [t\B6XxT
4.禁止期間,雇主有無提供帶償措施? ^(}585b
5.離職者有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 NIr@R7MKd
亦即如果企業要求員工簽訂競業條款,最好詳細載明期限、不同職級、甚至競爭公司名稱,以免引起日後不必要的爭議。而員工在下筆簽名時,更要注意若公司要求過於嚴格,則在禁止期間,是否有相對的金錢補償措施。目前勞委會規定制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若員工違約,賠償金額也不得超過離職前月薪的24倍。 9&%fq)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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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宏 痐H資總監游英基指出,目前競業禁止條款在心理上的嚇阻效果大於實質約束力,因為若有訴訟時,企業需負舉證責任,在舉證不易下,多數企業不會輕言提出告訴動作。(林孟儀、劉鳳珍) m^%|ZTrwN7
網址:http://www.cheers.com.tw/content/028/028038_1.asp e)ni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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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Yw3oJf&
企業訂競業條款 須買斷員工工作權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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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為了保障公司營業秘密不得外洩,業者在聘僱契約上,動不動就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行為條款,勞委會為了平衡兩造雙方的權益,經過長期審慎評估並彙整各界意見後,將在年底前編列「競業禁止權益手冊」指導原則。勞委會表示,在競業期間的補償應由限制的一方代償,以作為買斷該員工在限制期間的工作權,至於金額應該為多少則由市場機制、從事行業、職位、技能等個案判定。 <mA'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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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委會規劃,年底編列的「競業禁止權益手冊」並不會做成解釋令,而視為一般行政指導原則,作為日後法院判例參考依據。 ~na!@<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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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解釋,高科技公司在意的營業秘密保障,國內已有「營業秘密法」相關規範,最高賠償金額並可達預期利益損害額的3倍,其規範較競業禁止條款更為嚴謹,而以國外經驗來看,美國加州的矽谷雖有許多高科技產業,但加州卻未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僅以其他類似營業秘密法的方式處理。 $w)~O<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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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競業禁止條款並非唯一解決營業機密外洩的作法,且各行各業性質迥異,也很難訂定單一準則,但是考量現實情況,雇主一向基於較為強勢地位,勞委會認為還是有必要訂定相關處理原則。 p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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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競業禁止權益手冊」指導原則,最快於年底前出爐,將明訂競業禁止以影響雇主營業利益或短期內可能拓展的利益為範圍;競業期間的補償應由限制一方代償,以作為買斷該員工在限制期間的工作權,但是金額應該為多少?勞委會表示,還是由市場機制、從事行業、職位、技能等個案判定。 ZN"j%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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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相關原則還包括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違約賠償金額也不得超過離職前月薪的24倍;一旦發生爭議,雇主也必須提出證明員工是利用職務之便接近營業機密、專門技術。 ZnFi<@UB)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nov/19/today-e1.htm $'W}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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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6y%0`!
競業禁止條款 科技人的緊箍咒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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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臧聲遠、呂瑋卿 q2HYi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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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員工的頭腦。為防止離職員工「帶槍投靠」競爭對手或自行創業,愈來愈多科技公司在勞動契約中,增列競業禁止條款。到底在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與維護企業競爭力之間,該如何拿捏? n~VD uK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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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台積電離職員工,在轉任上海的中芯半導體顧問前,疑似透過電子郵件,將晶圓製程的機密資料轉交給中芯,引起軒然大波。 36US5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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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說過「公司如無人異助,無異一灘死水,人的流動如水的流動一般,應以平常心待之」的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不久前接受報紙採訪時,不禁憂心忡忡表示,中芯積極招納台灣半導體業界的離職員工,技術進步的速度超乎想像。 HV<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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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牴觸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m8.U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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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久前也傳出某高科技公司引用「競業禁止條款」,向跳槽的離職員工索賠千萬的消息。雖然轉換工作是職場常態,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價值從有形的廠房設備,轉移到員工腦袋裡無形的智慧財產,一旦員工「帶槍投靠」競爭對手,或者自行創辦同性質的公司,對原雇主的衝擊遠甚於往昔。 P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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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養虎為患,許多企業(尤其是高科技公司)開始在勞動契約中,增列所謂「兢業禁止條款」,員工剛進公司時就簽下,白紙黑字明定員工日後若是離職,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至有競爭關係的相同或類似行業,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否則就要吃上官司。 9H%X2#: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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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兢業條款要有合理範圍 JwXT%op9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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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是為重整職場倫理秩序而設置的,所保護的是企業的競爭優勢,防止離職員工濫用企業資源牟利,或者將舊雇主的商業機密告知新東家。但因其內容限制離職員工轉業的自由,有人認為其與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相牴觸,因此引發不少討論。在企業競爭力的 保護,與員工的工作權之間,究竟孰者為重?成為兢業禁止條款的兩難。 b?'yA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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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潮流來看,有些國家用立法的方式,將兢業條款納入法令規範,如德國、奧地利、瑞士;有些國家是用勞資團體協約的方式,如法國;有些國家則透過法院判例,推衍出競業條款的基本精神,如美、英、日、韓。我國雖有勞動契約法,惟尚未實施,形同具文。 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