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自身的保障)
Ru&>8Ln0 v3*y43 一、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dAQ{E(rO 0I v(ioB=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2iWSk6%R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o){\qhLp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F HK{cE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mEZHrr J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Q M) ob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6/3oW}Oo 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a!<G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3sK^
(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
9 <+!t\ 請警方提起公訴 ....
3+/^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
Gspb\HJ^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0B]c`$"aD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n#S?fsQN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RDOV+2K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8=e8O u)[i'ceQZ: re fAgS!=q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zz%gZz qGi\*sc>x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i(YR-vYK ~m4LL[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XO5E-Nh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_x#`%!#2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qE.3:bQ!`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I5E5,{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s>=$E~qq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DZV4?)r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G+WCE*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被當小偷盤查,不但丟失面
Q'[~$~&` <)+;Bg 子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I^4ILQCD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nTsPX Tat 「懲罰性」的賠償。
3ep
L'My$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r?x~`C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YpF2pD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PZ3
[s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jw]IpGTt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s@_}&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cH7D@p}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gwYTOs^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yNQ 9~P2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S#bLE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I8COoiv%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u"a$/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 3!B3C(g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LzTqMHM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b;Im +9&
( ]o6Pi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4B}w;d@R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z95V 7E 譽損害賠償。
;h3*MR a^5`fA/L,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c)E[K-u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Q84KU8?d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v|,H d \
bT]?.si ps: 請用力的傳,
M*S5&xpX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2aje$w-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n
~3c<{coZ -5ec8m8 _5LlL#) 0?h .X=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