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自身的保障)
ke~S[bL%- f>i" j 一、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Xj2c]A1 {(00,6M)i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7UV hyrl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CL9N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VK~ OL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L)mb.U$`c|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O=A(x m#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s?}m~Pl 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W|i9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71n{9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H:x{qS4Si 請警方提起公訴 ....
SFaG`T=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
]-7$wVQ<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I8%2tLVY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TSPFi0PP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Sj`GP p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3J?O96|f *$4 EXwt' Go8?8*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n!Dy-)!`O ~%8T_R /3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wVw?UN*rm; $XOs(>~"r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mNC\PA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l[G&=/R@H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lO=Nw+'$S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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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Jf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sFvu@Wm'7W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Tgf#I*(^]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j9hjq0j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被當小偷盤查,不但丟失面
s\CZ os& !b=jD;< 子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sb]{05: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KliMw*5( 「懲罰性」的賠償。
YM:;mX5B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E/OJ}3Rf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fW'@+<b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dv_& ei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n{b(~eL?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x=/`W^t2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cEP!DUo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o:p6[SGd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WRq:xDRn0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 _!lx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HFtl4P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4P>[]~S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eaG _)y n!Ic.T3PA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5-=&4R\k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w ,6zbI/ ~36)3W[4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w_>SxSS7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3pV^Oe^9 譽損害賠償。
!xIK<H{* hxXl0egI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B@8M2Pl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1-h"1UN2E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1-gMob MYmH?A ps: 請用力的傳,
Qw,{"J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8j4IO(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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