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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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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樓主 倒序閱讀 使用道具 0車 發表于: 2005-11-05
.個案說明: x3j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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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韓劇大熱門!遂在網路搜尋一首我喜歡的連續劇的主題曲,結果發現了一韓文網站有提供原聲帶之下載試聽服務,便在BBS上公佈該網址,但是後來XX唱片公司正要發行該劇之原聲帶,結果該公司發一封mail給我,告知我不應公佈該網址,而我也回信道歉,並且發信請討論區的工作人員將所有相關的留言刪除。請問這樣我會負上什麼刑責呢? ) [0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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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6"Bic 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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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依照這個規定,唱片公司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利用MP3或網路點唱機等任何方式「公開播送」其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歌曲。因此,您所找到的韓文網站若是沒有經過著作人的授權,擅自提供下載試聽歌曲的服務,有可能已違反了著作權法。當然因為網站在韓國,我國司法機關無從對其進行任何追訴行動,至於您在網站討論區上公布該網站的網址,雖然客觀上已經有協助該網站公開散布未經授權的他人著作物的事實,但是因為您與該韓文網站沒有任何利益上的聯繫,只是在網站討論區上提供一項訊息,供其他網友參考,應該不致於觸犯法律。不過,在此特別提醒您,如果您是在討論區上直接提供韓文網站下載區網址的「深度連結」(deep link),讓使用者可以直接點選該連結下載歌曲,將非常可能會構成公開播送他人著作的犯罪行為,這點千萬要避免! 4`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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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L.P.S.法律保障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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