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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rA /T>ZM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I ;F\'P)e
第14 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xM?tdQ~VHY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h'*L`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S]?I7_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iJ>@vew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p8MN>pLP%
第 四 節 扣繳 ]QJ7q}
第 88 條: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H^+Znmo
一 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 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ijmGk:L(
二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Va^(cnwa
三 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t@jke
四 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3x>Y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